万宁市35岁的周先生饮酒后去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在聚会结束后,周先生驾车回家,第二天却被人发现溺亡在鱼塘中。事后,周先生的家人将聚会的组织者以及鱼塘承包者起诉至法院,索赔122.96万元。
近日
万宁市人民法院
判决承包鱼塘的公司
赔偿9.97万元
聚会组织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
男子家里喝酒后参加聚会
回家路上掉入鱼塘溺亡
家人起诉聚会组织者和鱼塘承包者
2023年5月31日17时许,吴先生邀请好友周先生一起到温先生家聚会吃饭,但周先生在家中与堂兄一起喝酒,并未应约。吴先生在吃饭期间,又打电话叫周先生过来一起喝酒,周先生依然没有理会。周先生与堂兄喝完酒后,骑摩托车到温先生家,与吴先生等人一起喝茶。聚会结束后,大家各自散去。
第二天,温先生在一个鱼塘附近与他人聊天时,发现周先生掉在鱼塘里,便打电话报警。警方经现场勘查确认:周先生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失控坠落鱼塘,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周先生承担本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周先生死亡后,其家人伤心欲绝,将矛头指向了聚会的组织者温先生和涉案鱼塘的承包者。周先生的家人认为,如果温先生当晚能够尽到规劝、护送和照顾的义务,周先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涉案鱼塘周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没有风险提示,鱼塘承包者也存在过错。于是,周先生的家人便把温先生和鱼塘承包者万宁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2.96万元。
法院判决
聚会组织者不担责
鱼塘承包者担责10%
万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鱼塘四周未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落水点在万宁某投资公司的管理使用范围内。万宁某投资公司作为涉案鱼塘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理应知道涉案鱼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区,在村主要道路旁边,经常有行人出入和车辆经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理应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万宁某投资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周先生明知喝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仍然驾驶车辆,经过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坠落到鱼塘里溺亡,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万宁某投资公司的责任。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到温先生家喝酒,且有证人证明周先生到温先生家没有喝酒。因此,家属要求温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万宁某投资公司及周先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万宁某投资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万宁某投资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先生家属因周先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97万元。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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