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八十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自即日起,公告30日内,请下列驾驶人到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业务的,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将依法强制注销其实习期驾驶资格。
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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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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