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通常称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拆迁办公室(拆迁办)通常是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的临时机构,负责房屋拆迁以及补偿工作,并处理后期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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