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职责
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负责受理村民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并依法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履行指导、督促、培训、审查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设在县区委组织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
村民选举委员会
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
综上所述,农村选举的管理部门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公正、透明进行。如果发现选举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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