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城管处罚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城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具体来说,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针对城管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进行行政复议:
向城管部门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城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选择其中一个途径进行申请,以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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