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工作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
1.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一般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3. 对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通常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这些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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