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是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为地限制了商品、资金、技术等要素在地区间的正常流动,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严重损害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主要形式包括:
阻止市场进入:
行政机关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对不接受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妨碍商品流通:
妨碍商品在城市之间的自由流通,或者对本地商品实行歧视性待遇。
行政垄断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和创新能力的抑制。因此,各国政府通常会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和打击行政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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