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 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因此,基金在登记后 六个月内必须完成募资,否则需要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或备案。
相关文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长和港口交易各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反垄断审查04-27
再被出具警示函!涉歌手胡海泉04-25
超半数主动权益基金一季度提升股票仓位,后续调仓方向在哪?04-21
LP催了:赶紧把钱投出去04-21
创纪录!首破4万亿元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