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 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因此,基金在登记后 六个月内必须完成募资,否则需要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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